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科创企业资产轻、担保难、不能进行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问题,制约了银行服务科创企业的意愿和能力。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解冬建议,在上海率先进行商业银行创投贷款试点。

为了切实解决科技“卡脖子”等问题,实现我国的“科技自强”,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提出了“健全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新技术大规模产业化”的设想。解冬指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为科创企业提供的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科创企业来看,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科创企业呈现出“轻资产”的特征,固定资产占比低,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银行贷款直接为企业服务难度大。
针对这一情况,解冬建议,上海应率先进行商业银行创投贷款试点。这里所说的创投类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为主,围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筹资和运作,形成了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辅之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以投资团队为主,以科技人员为主,以投资人员为主,以投资团队为主的六大类创投类贷款产品体系。
并建立相应的分配规则,使银行在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和固定利息后,仍能获得部分超额收益。创业贷款充分发挥了银行资金优势和投资特色,形成了为科创企业服务的金融链。它不仅可以解决科创基金筹资困难的问题,而且可以补充完善银行为科创企业服务的业务模式,获取超额收益,最终也可以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第一,允许商业银行试行创投类贷款。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意见》,遵循了《商业银行法》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开展。提出借鉴这一模式,允许商业银行开展创投贷款试点。
第二,上海选择经验丰富的服务科创企业的银行先行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上海商业银行数量众多,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活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出的科创板为上海科创企业积累了经验,具有较好的试点基础。提出了在上海先行试点,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积累经验。
第三,确保全面控制风险。第一,严格贷款投向,创投贷款必须聚焦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如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绿色投资等,不得利用创投贷款。第二,采取总量控制和限额控制的原则,控制贷款余额不超过银行资产总额的4%,对单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的基础项目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商业银行净资产的10%,对各类创投类贷款总额不超过基金认缴金额的50%。第三,确定债务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创业投资类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0年。例如,PE贷款,在投资期限内,基金没有偿债义务,但是基金一旦有项目退出而获得投资收益,就必须优先偿还创投基金贷款,如果基金清算或贷款到期时,基金没有偿还贷款,则提取留存的基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清偿。
第四,明确了创投类贷款不影响科创企业上市。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属于“三类股东”(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创业贷款的本质还是一种信贷产品,出资主体是商业银行,没有层层嵌套等问题,与“三股东”有本质区别,建议明确创业贷款对科创企业上市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公司新的交易品种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只对期货新品种的上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对会签的标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证监会在部门规章层面上也没有进一步细化。现有的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期货市场的运作效率和自主创新能力,进而可能影响着我国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解冬指出,目前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上市周期不明确。目前,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采用一事一议机制,缺乏相应的明确制度规范,市场对新品种是否和何时上市没有明确预期。
第二,会签单位比较多。现有体制下,行业、地区、部门利益的存在与争议,使在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只要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新品种上市就有可能被搁浅。比如,国际铜期货品种,就需要征求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交部、港澳办等10个部门和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的意见;航运指数期货品种,就需要征求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的意见。
第三,会签过程相对重复。即便是同类品种,同标的商品的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仍需由证监会分别履行会签报批程序。
针对这种情况,解冬提出:第一,根据品种的重要性程度,实行差异化上市。要健全期货行业的法律法规,对战略品种(如原油)实行核准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普通期货品种实行注册制,期货交易所可以自我认证,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根据品种序列,对新期货品种上市流程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具有相同序列的已上市品种未上市品种,在会签过程中予以优化或豁免。比如,热轧卷板已经在黑色序列上市,等冷轧卷板期货上市后,部委会签的程序可以简化,建议报证监会和一些核心部委批准后才能上市。针对同一种商品开发不同的衍生产品,进行简单的制度安排。如在铝期货的基础上开发铝期权产品,建议期货交易所进行自我验证,然后报证监会备案。可以考虑将这类机制作为过渡安排,在期货法立法时加以明确,或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结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在浦东新区期货交易所探索先行试点,建立面向市场需求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到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讲话中强调,“浦东要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纽带”,“提高重要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并引导其发展”,“党中央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导区的意见》,将赋予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使命”。有鉴于此,如果上述两条建议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可以结合浦东新区深化改革的要求,先行一步,允许浦东新区期货交易所试点,建立面向市场需求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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