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
顾客,又叫投资者,商人。这两种称呼在不同情况下表达不同,其含义大致相同。与期货公司相比,投资者通常被称作客户。
一般而言,法规强调客户是期货交易中受保护的对象。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特制定本条例。”但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客户同时也应是被监管的对象。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般而言,对客户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开户过程中,投资者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于拟开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对期货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价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必须遵守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违反者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措施,严重的还可能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的禁入者。
总体而言,客户主要还是期货市场的保护对象,各种监管制度安排实质上也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顾客只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交易。
期货业公司
在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一类主体,目前是唯一能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经营机构。换句话说,只要投资者(包括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能成为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则其在期货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和通过期货公司的代理来进行。所以现行期货法律法规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也是最为系统、严格的。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期货业务的品种颁发许可证。除申请从事国内期货经纪业务外,期货公司还可以申请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经批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但是在目前阶段获准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国内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伴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公司的壮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将不断扩大,为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司管理方面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期货公司设立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到目前为止,中国证监会多年没有批准新的期货公司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不然就构成了非法期货。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接受他人对期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管理。交易所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方提供融资,也不得对外担保。
在明确责任、强化制衡和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期货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应严格分开,独立运作,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得任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期货公司,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在关联交易方面,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期货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期货公司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除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和要求外,期货公司还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应担任除期货公司董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应与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检查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风险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不能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首席风险官的近亲关系。
交易所应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岗位应予以分离。不同部门和人员应分别办理交易、结算、财务等业务。为了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检查部门或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稽核。对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也不得将其承包、租赁或委托给其他期货公司管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商业运作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和使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和交易情况。
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如果同时从事其他期货业务,应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进行混业经营。建立并有效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管理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业务之间的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从业规范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充分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符合评估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与交易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欺骗和误导客户。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交易所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并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对投资者投诉,期货公司应负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交易所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要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交易所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及与内部管理、业务操作有关的各种资料,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向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自帐户销户之日起,客户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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